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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
第 249 號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已于2021年3月12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。2011年9月13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并根據2021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以及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、2000年2月22日原國家檢驗檢疫局令第20號公布并根據2021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的《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》、2011年1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5號公布并根據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《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》、2011年1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布并根據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《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》、2021年1月2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2號公布并根據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《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》、2021年11月1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2號公布并根據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》同時廢止。
署 長 倪岳峰
2021年4月12日
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,保護人類、動植物生命和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簡稱《食品安全法》)及其實施條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和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從事下列活動,應當遵守本辦法:
(一)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;
(二)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。
進出口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執行。
第三條 進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、風險管理、全程控制、國際共治的原則。
第四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安全負責。
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、協定,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從事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,依法接受監督管理,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,對社會和公眾負責,承擔社會責任。
第五條 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。
各級海關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。
第六條 海關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。
第七條 海關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,開展食品安全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。
海關加強與食品安全國際組織、境外政府機構、境外食品行業協會、境外消費者協會等交流與合作,營造進出口食品安全國際共治格局。
第八條 海關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。
第二章 食品進口
第九條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,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、協定有特殊要求的,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、協定的要求。
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,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暫予適用的相關標準要求。
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,應當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,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新食品原料衛生行政許可。
第十條 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。
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包括: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(地區)〔以下簡稱境外國家(地區)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、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、隨附合格證明檢查、單證審核、現場查驗、監督抽檢、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。
第十一條 海關總署可以對境外國家(地區)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評估和審查,并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,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。
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關總署可以對境外國家(地區)啟動評估和審查:
(一)境外國家(地區)申請向中國首次輸出某類(種)食品的;
(二)境外國家(地區)食品安全、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、組織機構等發生重大調整的;
(三)境外國家(地區)主管部門申請對其輸往中國某類(種)食品的檢驗檢疫要求發生重大調整的;
(四)境外國家(地區)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;
(五)海關在輸華食品中發現嚴重問題,認為存在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隱患的;
(六)其他需要開展評估和審查的情形。
第十三條 境外國家(地區)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主要包括對以下內容的評估、確認:
(一)食品安全、動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;
(二)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機構;
(三)動植物疫情流行情況及防控措施;
(四)致病微生物、農獸藥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;
(五)食品生產加工、運輸倉儲環節安全衛生控制;
(六)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;
(七)食品安全防護、追溯和召回體系;
(八)預警和應急機制;
(九)技術支撐能力;
(十)其他涉及動植物疫情、食品安全的情況。
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可以組織專家通過資料審查、視頻檢查、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,實施評估和審查。